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经纪活动,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货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期货经纪,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管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一节设立第六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期货经纪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经纪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从事期货经纪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不得违反规定炒作股票;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保证义务外,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出资不得低于1800万元;(二)有规范的公司章程;(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15名以上具备从业资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经纪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有符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