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1、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认可;法人股东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亲笔签字。2、章程内容参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将其所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工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的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评估并出具确认书;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4、最大投资股东所占股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95%。(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应如实填写履历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外埠人员,应提交有效期满一年的暂住证复印件;(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表6)(十)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变更登记要点提示公司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三)有关的文件、证件。公司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二、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三、公司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国有独资公司应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任免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有关任免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五、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国有独资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时,应还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在股款缴足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方能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三十日内在市级报刊上公告三次的,并于第一次公告后九十日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六、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批准文件。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在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