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交接第二百三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二百三十五条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第二百三十六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百三十七条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二百三十八条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百四十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百四十一条会计工作交接的主要程序(一)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
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
(二)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