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消法》宣传重面上宣传、轻点上宣传,重3·15期间宣传、轻日常宣传,重向城镇宣传、轻向农村宣传,重向经营销售者宣传,轻向生产者宣传等等,不少消费者不懂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不明自己的义务,甚至还有为数不少的经营者、消费者不懂有《消法》这部法律。这显然不利于督促经营者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提高消费者的自保护意识,从一定程度上,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空间”和“土壤”。二、消费者组织建设问题较多。绝大部分消费者组织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县(区)以上各级消费者组织都有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但县(区)消费者组织下属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几乎都是兼职的,他们自身有很多本职工作要做,很难有足够精力来保证把消费者工作做好,大部分基层组织基本上是处于有名无实状态。消费者基层组织不健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发消费者组织较少,难以形成有效地社会监督维权网络。三、“消费者”的概念亟待更加明晰由于“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外延,在十年期间已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在一些领域里产生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让人倍加关注的问题是,《消法》能否调整医患关系。患者属不属于消费者。卫生部认为,《消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赢利性机构,与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他们认为,医疗活动有其客观的内在规律,具有较高的风险,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应把所有医疗纠纷与一般由于商品质量或其他违规行为第1页共4页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完全等同、相提并论。笔者认为。就医患关系而言,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公费医疗还是自费看病,医院对病人提供的都是有偿服务,因此医院的福利性质对患者而言无从谈起。既然患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医院的服务,那他当然是消费者,因此,《消法》自然也就适用于医疗消费纠纷。随着网络进入百姓生活,网络服务投诉也日渐上升。而对于一些网站为了吸引用户推出的一些误导甚至违法内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一新问题,已有越来越多的网民提出质疑,目的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诸如保护免费电子信箱用户的权益、防止某些网站的色情内容毒害用户等一系列问题,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外,还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加以约束。为此,一些网络用户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网站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侵害网络用户权益事件的发生。对于越来越多的针对免费电子信箱用户的垃圾邮件,一些用户也提出:“免费电子信箱用户是否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受到《消法》保护”。四、消费者难过检测关。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怀疑商品质量有问题时,需要检测鉴定,以便退货或索赔。但消费者在检测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1)检测费用昂贵,若商品检测合格检测费就得消费者自己出,还有一些商品的检测需要进行破坏性检测,检测后就不能使用,这是消费者难以接受的。(2)检测网络不健全。大部分小城市、农村检测网络还不健全,给消费者检测带来困难。(3)检测部门无权鉴定商品假冒。检测部门只能鉴定商品质量是否合格,至于是否是假冒货,则只能由商标所有权者作出鉴定。(4)一些商品没有检测质量标准,无法鉴定。五、配套法规不完善。目前,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尽管《消法》属于消费者维权的基本法,但在实践中,到底该用哪部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往往观点不一。对于一些基层法院而言,法官们面对的案件千变万化,涉第2页共4页及的法律林林总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是390多项,法规是800多项,这还不包括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让所有法官都能完全并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难度可想而知。而执法人员把握法律的广度、深度的不同,其执法水平就不一样。所以对同类消费纠纷,有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