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储备粮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X县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我县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县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的粮食需求相应增加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对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县储备粮的管理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县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二章县储备粮计划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数量,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XX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第1页共8页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XX县区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县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承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XX县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实施。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县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县储备粮储存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好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守县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二)执行县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对承储的县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第2页共8页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帐,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储备粮数量;(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县储备粮;(四)以县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五)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骗取县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