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1〕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二○一一年十月八日—2—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二)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三)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车辆(不含住宅小区、道路停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3—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三)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五)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