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二、实施范围2、全市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按照本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3、上述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