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土、安工程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统一资料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规范的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国家、地方和神华集团现行有关法律、法范、规范、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土、安三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资料的编制、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与国家、地方及神华集团公司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地方及神华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2第二章参建方责任第四条资料形成责任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要各负其责。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同时组织、监督和检查其他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资料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并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施工进度对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体系,实行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工程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应由专人负责。施工单位资料员应在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资料督促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资料员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规范》的要求,3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不得代替他人编写工程施工资料。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的资料,并编制全部资料。分包单位应对各自分包项目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将施工资料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第三章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及要求第九条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合同、设计文件等规定。第十条各类资料的编制不少于三套(《合同》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移交公司档案室一套,移交建设单位档案室(原件)一套,施工单位留存一套。第十一条资料的填写、编制、核查、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要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二条资料应规范、完整、准确、系统、有效,制成材料应利于永久保存,图文字迹符合形成文件设备(打印、复印、扫描等)的标准质量要求。第十三条资料要严格执行签证制度,必须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4任人签章和签字,不得代签、补签。签字认可手续完备,且必须用签字笔签字,不能以盖章或打印(复印)代之,并要注明日期。第十四条资料应字迹清楚,书写要使用黑色墨水,严禁铅笔、圆珠笔和非黑色墨水,图样清晰,图标整洁。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当确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认。第十五条运用计算机软件对规定表格进行填写、排版、输出,所用计算机软件应符合规定相关要求。计算机形成的资料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第十六条文字材料打印件字号、字体应统一。如用易褪色材料(热敏纸)形成的并属永久或长期保存的资料,应附复印件一同归档。第十七条需复制的资料,其抄件(复印件)必须保持原件格式和内容的清晰和完整。抄件上要注明原件的编号、存放单位和存放地点,并要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盖章和复制日期。非纸质资料归档时,应与其文字说明一起归档。第十八条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做到图实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耐久、无覆盖现象,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第十九条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须对工资料进行自检,合格5后依次报监理单位、筹建处业务部门检查合格,再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查,最后移交工程档案管理组验收。第二十条资料管理标准目录以《煤炭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标准目录》为准。根据工程性质不同有特殊要求的,如道路工程、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