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为有效解决全区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不及时,报销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实现教职工医疗政策的一致性,让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教育系统教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时间范围
教育系统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在编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原则1、坚持以基本保障为核心的原则
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教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职工生育险和职工工伤险,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坚持广泛覆盖的原则
教育系统管理的所有事业编制的在职、退休及符合条件的退职教职工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做到不重不漏,全面享有
3、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单位按上月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2%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机构从个人账户金中扣缴
职工生育险、工伤险所需费用由单位缴纳
按照济劳社险字[2002]47号,单位为参保人员注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过渡补助,补助标准为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
4、坚持实行统帐结合的原则
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第1页共3页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工作责任区政府研究制定教育系统医疗保险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