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正式披露前,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董事会决议;2
监事会决议;3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标准的;5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标准的;6
股东大会决议;7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8
大额银行退票;9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10
遭受重大损失;11
重大投资行为;12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3
重大行政处罚;-1-14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发生变更;15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