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建设管治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内新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第1页共3页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