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
包括: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各部门结算职责第九条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1-等;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第十一条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
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依据(一)对外结算依据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2-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原则(一)及时性原则
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