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事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新学期的教育收费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现对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希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的行为各校要认真贯彻教育收费“一费制”和“见文收费、收费有据”等制度,凡是涉及教育收费,必须有收费依据,并将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公示,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
不得擅自立项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和利用开学初收费“搭车”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它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学校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
2、高中、职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按标准收取学费、代办费,*年秋学期入学的高一新生在交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三年的学费
补课费报物价部门核准,按核定的标准收取
职业高中,中专校收费仍按XX省物价局(苏价费〔2000〕228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办幼儿园按坛价费〔20*〕第128号、坛财费〔20*〕第80号、坛教字〔20*〕第89号文件执行,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外,取消管理费、杂费和代办费
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收费,不得以代办费名义另行收费,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每日下午4时以前),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
第1页共2页民办学校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二、认真落实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坚决杜绝乱作为的行为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以自愿为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愿,不得强制和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