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分别确定1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数量和规模,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并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排放或制造社会生活噪音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