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第一章药事法概述一、药事法的渊源1宪法——是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有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2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国家主席令)3行政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条例、规定、办法)
(总理)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不得与上述的冲突
二、药事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A部门规章=B部门规章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药事法律、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药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药事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药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地方性药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药事规章药事部门规章之间、药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三、药事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如:《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等级相同,但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2层级冲突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法律规范按效力等级从高至低的顺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下位法3同级冲突适用规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4新旧法冲突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1、认为地方性>部门规章,则直接生效2、反之,则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或与地方规章发生冲突,则有国务院直接裁决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一、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