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1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按照《贵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附后)执行
第八条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非学历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