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原则上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是法人的内设机构。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包括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评定、备案、绩效考核等工作,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推荐、申报,督促、协调其―1―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及其他服务;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统计等;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第六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将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同时鼓励民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第七条申请成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2―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稳定的专家咨询队伍;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6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7.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事业和社团法人不低于3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评定制,凡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由其―3―择优推荐给市科委,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推荐。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直接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第九条市科委根据评审情况公布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机构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市科委组织的绩效考核。第十条市科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