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都应组织实施联合审批,包括: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后,需进行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需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涉及区级部门审批权限,由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配合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1心管理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条件的联合审查,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发改部门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的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分别会同住建、城管、水务、林业、交通运输部门组织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一层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具体负责市审管办牵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
统一受理窗口由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共同组成,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发改、住建、规划、环保、安监、气象、城管、地震、水务、消防、人防、文广新、国家安全、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第六条申请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条件:(一)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二)取得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并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或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或个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