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公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全市“平安公路”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公路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评价管理工作是指由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直属行业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根据公路行业工作实际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按照设定的方法对“平安公路”建设水平进行量化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公路”建设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总体原则)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
第二章评价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处安委会)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1员会(以下称“处安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处安委会办公室)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公路管理站、处属各单位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平安公路”评价管理工作,并对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发布
第七条(处属行业管理部门)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各行业管理部门”)为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收集“平安公路”本行业领域范围的基础数据并组织实施评价:(一)“平安示范路”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养护科负责组织实施;(二)“平安公路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安全保卫科和工会负责组织实施;(三)“平安治超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治超办负责组织实施;(四)“平安收费站”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收费科负责组织实施;(五)“平安路政大队”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路政科负责组织实施;(六)“平安工地”评价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处工程科负2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平安公路”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