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3期)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计生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确需政府给予扶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生公益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
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计生公益金
第四条计生公益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计生公益金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计生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计生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六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生公益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和计生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生公益金发放等相关工作可以委托市计划生育协会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计生公益金的预算安排及对计生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计生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市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计生公益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二)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三)父母一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