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2页共42页第1页共4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2页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