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的通知2010-11-20集团所属各单位、中石化中海燃供、机关各部室:《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已经集团2010年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备集团人事部。特此通知。附件: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抄送:校对:打印:份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为加强和完善职工管理,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全体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或与单位建立聘用、借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国家、爱中海、有思路、能干事,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安全高效,创新进取,促进企业稳定持续科学发展。第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职工奖惩制度,认真履行职工管理职责,爱国家、爱职工,诚信四海,追求卓越,保持稳定,加强教育,在企业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五条对职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章、损害企业利益的,依据本办法给予惩处。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施奖惩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章奖励第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在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经济效益显著的;(三)在运输生产、优化工艺、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生产经营、安全技术、设备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五)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保护公共财产,使单位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七)在维护国家或单位利益,得到单位广大职工好评,事迹突出的;(八)保护国家或单位财产,防止或消除事故的发生、防恐防海盗,或者见义勇为、积极抢救国家或单位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有功的;(九)因防台、抗台措施得当,有效避免或减少船舶损失有功的;(十)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抵制违法乱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十一)维护企业、社会及职工队伍的稳定,有显著成绩的;(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第八条奖励主体、种类依次分为:(一)集团及各单位颁发的奖励项目:1、通报表扬;2、技术能手或标兵;3、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4、记功、记大功;5、其他奖励项目。(二)省、市和部级颁发的奖励项目:1、省市和部级先进个人;2、部级金锚奖;3、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章;4、省市级劳动模范;5、省市级其他奖励。(三)国家颁发的奖励项目:1、国家级先进个人;2、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3、国家级劳动模范;4、国家级其他奖励。第九条奖励应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突出事迹、贡献度及奖励主体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奖。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相关奖励主体、种类的奖励权限和程序申报、审核、批准。第十一条根据市、省(部)、国家级奖励条件及申报程序,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向上级推荐申报市、省(部)和国家级劳动模范、五一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