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中法[2010]188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〇〇年九月十九日《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0年度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工作在市中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中院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市中院各部门按照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对口业务工作的考核;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录入、汇总和统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办公室
第二章审判业务和综合管理指标考核第三条各基层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日常司法统计报表、绩效考核统计报表和裁判文书应准确无误,且能相互印证
如不能相互印证,以日常司法统计报表为准进行核查
市中院研究室对绩效考核工作所需司法统计数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检查,发现确属弄虚作假的,除了扣除司法统计工作相关分值外,按《考核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市中院研究室于每月25日前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各基层法院上月如下数据:一审(含再审)案件旧存数、新收数、结案数、一审判决结案数(分刑事、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调案件数、撤诉结案数、调解结案数
第五条市中院业务庭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报送上月如下数据:立案庭:各基层法院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案件数;立案二庭:各基层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立案数、来访纯案件数;刑庭:各基层法院刑事案件上诉案件数及二审改判、发还案件数;民庭、行政庭:各基层法院案件的二审改判、发还案件数;审监庭:各基层法院再审(含提审)案件的发还、改判数
第六条《考核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由市中院相关部门按绩效考核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一、立案二庭:(一)《考核规定》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