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分类划分为:1
1水文仪器:水(闸)位水深仪器、降水蒸发仪器、流速流量仪器、泥沙采样仪器、缆道及巡测设备、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设备等六个分类;1
2岩土工程仪器:土工室内试验仪器、土工原位测试仪器、大坝原型观测仪器、岩石测试仪器、岩土工程自动化系统设备等五个分类
4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应按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和型号分别申报,原则上以每一种型号为一个申证单元
5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复查换证申请: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3月—6月,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办复查换证申请的单位,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