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评介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所谓的“属地原则”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
商标权的地域性成为国际间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对商标权进行国际保护,除了签订双边条约外,一般是通过订立国际公约进行的,从十九世纪后半期开始,一系列重要的有关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先后签订,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商标注册商品分类尼斯协定》等
为了建立欧共体内部统一大市场,实现各成员国之间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欧区体自六十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商标制度
1988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
根据该指令,各成员国相应地修改了本国的商标法
指令第15条对成员国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的要求是任意性的
1993年12月2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1996年4月1日正式运行
按照并存原则(coexistance),共同体商标制度并不立即完全取代(replace)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而是在协调和保持各成员国商标制度的基础上创建一个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的共同体商标(CommunityTradeMark)
这样,欧共体就进入了各成员国商标法与共同体商标制度并存和各自独立运作的时期
可以预料,这个阶段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共同体商标条例》第8章对集体商标专门作了规定,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欧共体集体商标制度
该章的题目就是“共同体集体商标(Commu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