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工时休假060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定时工作时间又包括保准工作时间、缩短和延长工作时间。工时制度:指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等。工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标准,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具体执行何种工时制度买或者执行哪几种工时制度,哪些员工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可以根据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工时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1994年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定标准工作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员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计件工时制度: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安排劳动者实行计件工作,并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的标准的一种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对一些生产、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务轻重随机性很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计件工时制,也无法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的统称。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时间由企业根据时间情况决定。但是,用人单元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81年原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华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536号)中规定: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工作三天休息一天),活着实行每日7小时工作制;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或每日6小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综合计算的标准仍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中作周:也称周工作时间,指劳动者在每周(7天)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把劳动者周平均工作时间定为不超过44小时。即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半。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三工一休制: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的制度,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公一休制“。工作日:也称工作时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的劳动工作时数。标准工作日:也称标准工作日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都执行的日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