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C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gasfire-extinguishingsystem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3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2月24日1总则1
1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3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施工准备2
1一般规定2
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
1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3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