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署,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范围涵盖两个层次:中心城区与镇区
中心城区的范围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火炬区的行政辖区
镇区的范围是指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余19个镇、办事处所辖的行政区
第三条本规划重点落实中心城区的住房建设内容(黑体加粗),镇区的住房建设指标为指导性内容
第四条规划年限:2008~2012年
第五条本规划是落实《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中山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全市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提倡“大市场小政府”的理念;对商品住房的发展,大部分交由市场因素去配置,政府可依据市场反应进行宏观调控和长期管理;对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政府应在土地、资金、建设、管理等方面主导或引导项目的落实和发展
第九条本规划提出的供应结构、规划指标、政策保障性住房项目等内容,作为为政府引导住房发展提供适合市情的参考策略与建议,具体实施将在控规层面进行落实
第十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以及图件
第十一条本文定义了几个主要名词,其用途限于本规划描述
如下:(1)商品住房:指在建设、流通等过程中均通过市场化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