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江西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资质审定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1—(三)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按项目(附件1)进行认证
申请不同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取得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取得相应类别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所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区域规划、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2—第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