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国税局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本材料仅适用于海淀国税局所管辖的内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规范纳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提高汇算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提醒您做好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按新的要求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我们将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及纳税申报前应了解和掌握的一些关键的涉税事项分三大部分告知如下,请您结合本企业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如有问题及时向我局各征收、管理所进行咨询,以保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性并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一部分征收管理部分一、汇算清缴中有关征收管理政策说明(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所得税汇算以纳税人为主体
汇算(年报)期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
(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将全年收入计入应税所得
(三)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参加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
纳税申报完成,申报期截止,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已经确立
因此,纳税人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财产损失需审批的事项超过2006年1月15日(在2005年纳税公告中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