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6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1997年8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陈光毅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民航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下列成果:(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三)标准、计量、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科技成果;(四)企业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五)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优秀著作;(六)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范围;(二)通过符合规定的技术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评价;(三)已获得本单位技术改进一等奖或者二等奖。但是,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在此限。第五条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并提交应用证明和技术评价证明。第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请奖励。第七条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该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一)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二)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三)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在应用或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四)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或科普图书的作者;(五)在标准、软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等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以贡献大小排序。第八条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目时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除软科学研究成果外,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不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请。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不得超过6个,三等奖不得超过5个。第九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时间是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用邮寄方式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评审第十条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科委),负责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民航总局科委召开会议评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时,到会的民航总局科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民航总局科委可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专业需要,特邀部分非申报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员参加评审会议,其人数不得超过科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特邀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具有表决权。民航总局科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第十一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一)遵循科学、公正的评审原则,依据申请奖励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规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二)总项目中的子项目成果曾获科技进步奖的,在评审总项目时,应当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三)就同一技术内容,后申请奖励的项目,其水平必须高于已评过奖的方可再行评奖;(四)到会评审人员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是所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