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12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2页共30页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0页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加强行业自身建设与管理,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和服务体系建立,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