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二)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第二节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二)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2、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3、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4、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一)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二)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第三节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条件: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