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1
结核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第1页共14页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