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中央京外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二、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的说明(一)单位代码。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代码仅填报预算代码后三位。(二)支出总额。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预计2010年住房改革支出需求数额。1.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2009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其中,中央在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12%,中央京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1)公务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班车补贴等,下同)。(2)机关工人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2.提租补贴。按照中央在京单位预计2010年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3.购房补贴。指中央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2010年需要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中央单位申请购房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已经为职工建立住房档案,并按要求对申请购房补贴预算资金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同时,对拟申请的购房补贴预算资金预计2010年能够发放到位。(1)中央在京单位的购房补贴需求按照下列公式测算:①按月补贴。指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