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督〔20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01号)以及《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推动县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为核心,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逐步消除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差异,努力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均衡、优质义务教育的迫切需求,真正把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上来
二、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将督导评估的实施、督导信息的公开、督导结果的公示等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确保督导的公平公正性
坚持督导评估活动参与的多元性和广泛性,扩大督导评估的社会影响力
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体现督导评估的阳光透明
(二)注重实效原则
根据我省实际,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以及均衡差异程度等方面,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评估细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引领和督促提升作用,大力推进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方法原则
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紧扣“均衡”和“发展”两大主题,建立“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认定+校际均衡差异系数测算+工作推进状况考核评分+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四位一体”督导评估办法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地检查与动态跟踪监测并重,实事求是地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
三、工作要点(一)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认定
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基本办学要求达标情况的认定实行综合评分,总分在85分以上的学校为基本办学要求达标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