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民事执行若干问题思考民事执行是实现法律的重要方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执行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整个法律制度而言至关重要
民事执行的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反映了法律是否能够实现,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平
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执行篇的修改幅度很大,这说明我国正在健全、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有利于重塑司法公正的形象,也有助于我国的民事执行系统早日走出困境
但我们必须看到,完善之处虽多,不足之处仍存
一、关于执行异议现行规定的分析执行异议是执行救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异议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
无论从主体上还是从异议的审查、复议、救济上都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主体范围扩大了,提出书面异议更加规范,且异议审查的主体由备受指责的执行人员变成了人民法院,另外在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采取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1、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逻辑混乱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时,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性质上属于程序性的救济
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这说明我国原本已有执行异议制度,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且此时的保护主体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仅为案外人
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可以看出,执行异议提出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由案外人扩大到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这显然有利于对执行标的权利人的保护,但是需要将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