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订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该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1总则1
1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调试
3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应由工程施工企业内持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按证书记载的范围进行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
4调试使用的计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5建筑消防设施调试,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规定
2调试条件2
1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已安装完毕,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消防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3、设备本体及其控制按钮中文标识清晰
4、单机工作正常,系统性能稳定
5、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给水系统管网的压降不得超过0
05MPa/min;泄压阀等易受杂物堵塞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应采取设置过滤器等有效保护措施;管道中不得有杂物,报警阀后焊接法兰连接的管道应作两次镀锌
6、一、二级供电负荷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设施的电源在末端配电箱应能自动切换
7、已制订详细调试方案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调试前应对所有联动设备编制联动关系图或说明书
3火灾自动报警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