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组织领导。成立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二)分工负责。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局长、党组成员的廉洁自律负领导责任;副局长、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负责人的廉洁自律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对本处室的其他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三)职责要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每年安排2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每季度对全体干部职工集中进行一次廉政教育;3.认真实施“阳光审计工程”,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4.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底进行述职述廉,并组织全体审计人员对副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提高审计干部多岗位适应能力,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6.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加强审计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意见和要求。第1页共3页各处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抓好本处室的党风廉政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处室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理论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的学习;2.贯彻执行上级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3.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每半年向局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本处室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局主管领导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5.负责或受局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委托,同本处室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6.具体指导本处室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审计组长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1.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现场审计执纪情况反馈表》;2.协助派驻纪检组、分管领导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审前廉政教育,指定一名兼职廉政监察员,明确职责、要求;3.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并督促执行;4.现场审计结束时,提请被审计单位一周内填好《现场审计执纪情况反馈表》寄回或密封带回交派驻纪检组;5.及时总结审计组执纪情况,报派驻纪检组和处室负责人。(四)考核评比。1.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处室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工作总结。2.人教处结合每年的公务员考核,对其他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局主管领导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4.局党支部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第2页共3页5.纪检组、监察室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情况,提出奖惩意见或建议。(五)处理处罚。各处室负责人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驻纪检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1.对本处室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