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4、《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五条7、《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四款8、《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9、《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10、《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1、《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12、《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13、《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1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四条15、《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16、《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7、《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二、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做好价格咨询、价格鉴证和有关价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2、《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3、《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市、区、县价格事务所(以下统称价格鉴定机构)是具体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及修订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5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1日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2月12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9月11日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2006年5月1日7《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29日8《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5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1月25日9《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2月1日10《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2月1日1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3月1日1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6月1日1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1月1日1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月1日15《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8月3日1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月1日17《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1日1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9月1日19《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11月1日20《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4年1月1日21《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0日22《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7月31日23《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24《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30日25《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1月3日26《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日办法》27《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行政处罚(共十六项)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