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4、《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五条7、《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四款8、《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9、《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10、《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1、《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12、《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13、《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1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四条15、《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16、《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7、《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二、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1、《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做好价格咨询、价格鉴证和有关价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
2、《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
3、《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价格事务所(以下统称价格鉴定机构)是具体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
”南京市秦淮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及修订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5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1日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