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精析:被告确认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精析: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精析:撤销判决的相关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中的复议前置问题司法考试行政法备考“三优一简”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精析:被告确认[重点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若干解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识记重点]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一般规则:“谁行为、谁被告”与“谁主体、谁被告”,首先、被告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其次、被告还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如果行为主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就应以它所属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来担当被告
[高频考点]1、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时,应以哪个机关为被告是行政诉讼的高频考点,已反复出现过多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但管辖却可以既由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真题示范:(2005-2-85)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
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