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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4號(修訂本)物業稅本指引旨在爲納稅人及其授權代表提供資料及指導
指引本身並無法律約束力,亦不會影響任何人士向稅務局局長、稅務上訴委員會或法院提出反對或上訴的權利
本指引取代於1983年12月7日發出標題爲(A)由1983-84年度起的物業稅及(B)暫繳物業稅的指引
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2005年2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4號(修訂本)目錄段數物業稅的徵收「擁有人」的涵義1「土地或/及建築物」的涵義4擁有權的改變6物業稅的計算8應評稅值的確定應評稅值的涵義9不能追討的代價15追討收回的租金16從應評稅值扣除的項目差餉17修葺及支出免稅額18寬減及豁免第25條訂明的稅項抵銷20第5(2)(a)條訂明的法團豁免21第87及88條訂明的豁免22物業出租等同一項業務23暫繳物業稅25物業稅報稅表及評稅通知書30ii物業擁有人的責任提交報稅表–第51(1)條33須課稅通知–第51(2)條34停止作為擁有人的通知–第51(6)條35更改地址通知–第51(8)條36備存足夠的租金紀錄–第51D條37豁免情況改變的通知–第5(2)(c)條38聯權擁有人或分權擁有人的責任–第56A條39建築物的公用地方作出租用途41物業稅的徵收「擁有人」的涵義物業稅是《稅務條例》(該條例)第5(1)條訂明的稅項,須向擁有座落在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及建築物的擁有人徵收,每年按該土地或/及建築物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
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定義,任何土地或/及建築物的「擁有人」包括-(a)直接從政府名下持有該土地或/及建築物的人
在一般情況下,「擁有人」基本上指名字已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的人;(b)實益擁有人;(c)終身租客;(d)按揭人;(e)管有承按人;(f)擁有相逆土地業權並就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