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策办〔2008〕2号附件:市教委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市教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2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73项,其中行政处罚46项,行政许可14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2.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3.《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5.《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