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管理局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受委托组织:一、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南京市六合区建筑安装安全质量监督站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0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
30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02、018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2
19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4
2010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4、02、0111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04、221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
27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2001、07、051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