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信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核发)事项编码:35574319601003690053440100子项名称:办理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实施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
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