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绪论信托关系规范化及其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诞生,并于当年10月施行
这部法律是为规范信托关系而制定的,是在中国确立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
因此,有必要对这部法律中信托所具有的涵义,信托关系规范化所具有的实际意义,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特别是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财产的属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一些法理上、实务上相结合的分析,并介绍一些个人所知的立法时的考虑
这对读者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可能是有参考作用的
一、对信托的定位1
问题的提起从在中国议论制定信托法律开始,到在立法机关审议信托法律草案的过程中,都遇到法律上如何给信托定位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给信托作一个法律上的定义,明确它在中国信托法中的涵义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复杂性,它的表现比如有:信托这个词,在经济生活中、社会来往中、金融业务中都在使用,在国内使用日益增多,在国外更是频繁,但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
信托历史悠久,可以上溯到古埃及、古罗马,绵延数千年
近代信托发源于英国,后来传到美国,信托制度有了新的发展,然后又传到日本和其他发达国_家,有些内容作了移植,有些内容则适应本国传统作了变动
国家之间,对信托的相互借鉴,并非是划一的理解、划一的规则
信托的发展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财产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要求的提高,都会影响对信托的理解和运用,赋予信托以特定的含义
这些方面,还会受到经济的具体发展、文化背景、体制选择的影响
信托的理论阐述是丰富的,有不同的见解,如:债权论、物权论、管理权论、风险论或者债权物权结合论等,各有所持,各自阐述其所长,为信托作定义,也得研究这些有影响的理论
国内学者或者到国内来发议论的一些国外学者,由于研究背景的差异,所接触的法律传统也有所不同,阐述对信托的涵义,有相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