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后体现出七个方面的创新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据介绍,《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一是在“总则”中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
二是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
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
三是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
原“试行条例”分三编,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条;现《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编,十五章和附则,共一百七十八条
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三十八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九十六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七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其创新主要体现为: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中国共产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第1页共2页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