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渔船检验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有关渔港监督职能的条款《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议定书1第2条(e)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政府;名词
2第4条证书和港口国控制(1)每一艘需持有适合规则规定证书的船舶,当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时,应接受经该当事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控制,此种控制旨在核实按照附则的有关规定签发的证书的有效性
(2)这种证书如果有效,应被接受,除非有确凿的根据认为该船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所载的细目有重大不符,或该船及其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则的规定
(3)在第(2)款所述的情况下或如证书到期或失效,执行控制的官员应采取措施保证该船不得航行,直到该船已可以出航或离开港口以便驶往适当的修船厂而不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造成危险
(4)如果这种控制引起任何种类的干预,则执行控制的官员应立即将必须进行干预的所有情况书面通知该船的船旗国领事,如其不在,则应通知最近的该国外交代表
此外,也应通知签发该证书的指定验船师或被认可的组织
还应将干预的实情报告本组织
(5)如果有关港口国当局不能采取第(3)款规定的措施或船舶已被允许驶往下一挂靠港,则有关港口国当局应将所有有关该船的资料通知第(4)款所述的当事国和下一挂靠港当局
(6)当按本条进行控制时,应做出所有可能的努力避免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扣押或延误
船舶如为此受到不适当的扣押或延误,则应有权为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得到赔偿
(7)对于非本议定书当事国的船舶,必要时当事国应采用本议定书的要求,以确保不给予这种船舶更多的优惠待遇
3第7条渔船事故(1)对于受本议定书规定约束的任何船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每一当事国在认为调查此种事故有助于确定需对本议定书作何种修改时,应安排此种调查
(2)每一当事国应向本组织提供关于这种调查结果的有关资料,以便分发给所有当事国
根据这些资料由本组织做出的报告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