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它是以中国境内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征税对象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终了后的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1、纳税人的类型:国有、集体、私营、股份有限、有限责任、联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界定纳税人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强调的是“独立经济核算”而不用“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内涵
3、特殊规定:(1)、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