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的主要内容:MARPOL73/78生效后,公约又得到了多次修改修改,内容也更加完善
MARPOL73/78诞生之初,由1973年公约、1978年议定书和5个附则组成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议定书II是关于争端的仲裁
随着1997年议定书的通过,公约附则增加到6个
这六个附则分别是: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
其中附则Ⅰ与附则Ⅱ是必选负责,其余负责为可选负责
议定书: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议定书Ⅰ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5条,其主要内容是:1)报告的责任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做出详细报告
2)报告的时间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做出报告:(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包括集装箱、可移动罐柜、车辆以及船载驳船装载的有害物质;(3)船长15m及以上的船舶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失、失灵或故障,包括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损坏、进水和货物移动;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包括操舵装置、推进器、发电系统和主要导航设备失灵或故障
(4)船舶航运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
3)报告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4)报告的程序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